- [文件名稱] 山西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損壞、占用淤地壩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 [文件文號] 晉水規(guī)發(fā)〔2023〕4號
- [成文日期] 2023-12-07
- [發(fā)布日期] 2023-12-07
- [狀態(tài)] 有效
山西省水利廳
關于印發(fā)《損壞,、占用淤地壩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水規(guī)發(fā)〔2023〕4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
《損壞,、占用淤地壩處置辦法(試行)》已經2023年12月6日第35次廳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zhí)行,。
山西省水利廳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損壞,、占用淤地壩處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損壞、占用淤地壩處置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黃土高原地區(qū)淤地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土高原淤地壩信息管理系統(tǒng)內登記的山西省淤地壩工程的損壞,、占用處置適用本辦法,。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其他淤地壩工程的損壞、占用處置可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利部《淤地壩技術規(guī)范》(SL/T804-2020)的要求,,劃定當?shù)赜俚貕喂芾砗捅Wo范圍。禁止在淤地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非法爆破,、取土、耕種及生產建設等危害淤地壩安全的活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
損壞淤地壩是指損壞壩體,、放水或泄洪建筑物等,,造成安全隱患,影響工程安全運行或功效正常發(fā)揮的行為,。
擅自占用淤地壩是指未依法履行申請,、審核、備案程序,,私自以占壓,、跨(穿)越等形式影響淤地壩管理和保護范圍,,使其功效受到影響的行為。
被損壞,、占用的淤地壩安全運行責任由損壞,、占用人負責;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損壞,、占用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的,,應當堅持“誰損壞(包括擅自占用)、誰擔責,、誰修復,、誰賠償”的原則進行處置。
依法經批準占用淤地壩的,,應當堅持“嚴格保護,、依法審批、等效替代,、占用補償”的原則進行處置,。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損壞、占用淤地壩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技術指導及備案工作,。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淤地壩工程損壞、占用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技術指導,;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淤地壩工程損壞、占用處置的具體工作,。
被損壞,、占用淤地壩的處置方案(包括治理或者補救措施技術方案、等效替代工程或者補償方案)依法由原審批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審批部門審批,。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淤地壩運行管護責任主體應及時制止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行為,,并及時上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淤地壩的義務,并有制止,、檢舉,、控告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等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處 置
第八條? 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予以處罰,。
限期治理或補救措施是指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損壞、占用淤地壩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原有功效。
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代為治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九條? 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應由違法者在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下編制治理或者補救措施技術方案,。技術方案確定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采取治理或者補救措施不能恢復淤地壩原有功效的,,應當建設等效替代(主要考慮壩控面積,、淤地面積等)工程或進行補償。
等效替代工程是指造成淤地壩無法修復或不具備修復價值的損壞者,、占用者,,應當建設與被損壞、占用淤地壩功效相當?shù)挠俚貕巍?/span>
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補償是指不具備建設等效替代工程的損壞者,、占用者,按照建設等效替代工程估算投資向原投資主體支付補償費,。
國有投資建設的淤地壩,,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行投資主體權益。
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補償費優(yōu)先用于淤地壩工程建設和管理,。
第十一條? 確因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和國計民生建設需要占用淤地壩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并進行科學論證,,落實等效替代(主要考慮壩控面積、淤地面積等)或補償方案,。
第十二條? 損壞、占用淤地壩等效替代工程或者補償方案依照下列規(guī)定審批:
(一)不能恢復淤地壩原有功效的責任主體應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等效替代工程情況說明,,包括被占用淤地壩名稱,、地理坐標、工程特性,、工程效益,、功能,、占用原因、占用情況,、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明確替代工程或補償方案。替代方案應統(tǒng)籌考慮溝道上下游工程銜接與洪水安全,,并對已有的治理成果采取保護措施,。
(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上述情況說明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被占用淤地壩的替代工程或者補償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審查后,逐級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損壞、占用淤地壩等效替代工程或者補償方案完成備案后,,方可開展后續(xù)工作,。
第十三條? 損壞、占用淤地壩等效替代淤地壩建設管理依照《黃土高原地區(qū)淤地壩建設管理辦法》《山西省淤地壩工程建設管理細則》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損壞者,、占用者可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替代工程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貫徹新設計理念,,采用新標準,、新規(guī)范,進行等效規(guī)模比較,。
第十五條? 損壞,、占用淤地壩等效替代工程完工驗收后,應當按照《水利部關于印發(fā)〈黃土高原區(qū)淤地壩登記和銷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規(guī)定及時登記入庫,;被等效替代的原淤地壩,,應當及時辦理銷號手續(xù)。
第十六條? 損壞,、占用淤地壩損毀原有壩地,、林地的,由當?shù)乜h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當?shù)刈匀毁Y源行政主管部門,、林業(yè)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損壞淤地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如下處理:
(一)損壞小型淤地壩,,造成壩體等主體工程損毀,,失去原有功能;損壞中型淤地壩,,造成安全隱患,,影響工程安全運行或功能正常發(fā)揮,,依法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中型淤地壩,,造成壩體,、放水建筑物或溢洪建筑物任一樞紐組成損毀,失去原有功能,;損壞大型淤地壩,,造成安全隱患,影響工程安全運行或功能正常發(fā)揮,,依法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大型淤地壩,造成壩體,、放水建筑物或溢洪建筑物任一樞紐組成損毀,,失去原有功能,依法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擅自占用淤地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黃河保護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如下處理:
(一)在劃定的淤地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擅自占用小型淤地壩,,侵占庫容,、違規(guī)開發(fā)或建設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運行,,依法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劃定的淤地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擅自占用中型淤地壩,,侵占庫容,、違規(guī)開發(fā)或建設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運行,,依法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劃定的淤地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擅自占用大型淤地壩,,侵占庫容,、違規(guī)開發(fā)或建設固定建筑物等,危害工程安全運行,,依法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